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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民國110年10月1日以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有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之「1年」追繳期間為訓示規定

發佈日期 : 2021-11-04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民國110年10月1日以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有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之「1年」追繳期間為訓示規定,相關訴訟案件,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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