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案
發佈日期 :
2021-09-09
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為提供上開人員重新選擇機會,請轉知所屬當事人相關規定,並填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1份。
為提供上開人員重新選擇機會,請轉知所屬當事人相關規定,並填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