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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於本縣從事志願服務達500、800及1,000小時以上之志工(含高齡65歲以上)可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發佈日期 : 2017-08-22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6年8月15日府社政字第1060171733號函暨「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本縣從事志願服務之志工符合第5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名冊、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等證明文件送各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各校受理後於106年9月15日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以利彙整作業。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6)年6月30日止(已領有本縣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5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名冊、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前開表件電子檔請至南投縣政府網站(http://www.nantou.gov.tw/)-府內單位-社會及勞動處-志願服務專區-表單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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