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06學年度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鑑定辦理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佈日期 :
2017-03-17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6年2月3日府教特字第1060025406號函辦理。
二、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有意申請本縣暫緩入學者,請家長或監護人於本(106)年3月16日前至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需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針對學生障礙情形、學習能力及暫緩入學期間家長所提之教育替代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於3月22日前,彙整申請暫緩入學學生之申請表、相關資料影本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四、學校請於特殊教育通報網「105學年度第12次學前暫緩入學、延長修業」之區間提報,提報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2日。
五、本縣鑑輔會將遴派訪視人員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於4月7日假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會議室(旭光高中內)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會議」,屆時請學生、家長、學校、相關人員代表務必出席。
六、前述暫緩入學程序及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網站-鑑定表格區下載(http://ms1.skjhs.ntct.edu.tw/~center/v/index.html)。
一、依據本府106年2月3日府教特字第1060025406號函辦理。
二、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有意申請本縣暫緩入學者,請家長或監護人於本(106)年3月16日前至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需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針對學生障礙情形、學習能力及暫緩入學期間家長所提之教育替代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於3月22日前,彙整申請暫緩入學學生之申請表、相關資料影本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四、學校請於特殊教育通報網「105學年度第12次學前暫緩入學、延長修業」之區間提報,提報日期為3月16日至3月22日。
五、本縣鑑輔會將遴派訪視人員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於4月7日假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會議室(旭光高中內)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會議」,屆時請學生、家長、學校、相關人員代表務必出席。
六、前述暫緩入學程序及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網站-鑑定表格區下載(http://ms1.skjhs.ntct.edu.tw/~center/v/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