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
發佈日期 :
2026-03-24
本案修正重點為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不得拒 絕之情事,且其申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南投縣政府函.pdf
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