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長及學校職員兼任本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理事、監事、理監事主席等各項職務,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2022-10-11
有關校長及學校職員兼任本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理事、監事、理監事主席等各項職務,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南投縣政府 函.pdf
公務員服務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