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發佈日期 : 2021-11-07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
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
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