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17-02-20
說明: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1207號函辦理。